广东晟润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晟润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泰华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破申490号
申请人:***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之**。
法定代表人:陈敬东。
委托代理人:张恒,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大院**楼**自编**v>
法定代表人:何兆华。
2020年11月25日,***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润公司)以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公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10年10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大院**楼**自编**注册资本人民币155万元,营业期限自2010年10月1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广州市荥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荥兴公司,后更名为***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昉公司)合同纠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越秀法院作出(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荥兴公司支付工程款5344553.76元和利息(以本金554455.38元从2013年2月11日起计,各以本金942574.14元分别从2013年3月11日、2013年4月11日、2013年5月11日、2013年6月11日、2013年7月11日起计,以本金277227.69元从2014年2月11日起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6年1月28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344553.76元从2016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二、隆昉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驳回荥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隆昉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粤01民终1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公司、隆昉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的支付义务,晟润公司(原荥兴公司)向越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越秀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7)粤0104执39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越秀法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及天平网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安装在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4号场地内的电梯及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越秀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越秀法院依法拍卖了上述地址内的二台自动扶梯及二台载客电梯,所得款项在扣除执行费及评估费用后,余款退发给晟润公司;越秀法院裁定拍卖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4号场地内的水电、消防安装工程设备,但案外人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水电、消防安装工程设备的权属提出异议,暂无法变现处置。2019年12月18日,越秀法院作出(2019)粤0104执异523号执行裁定,中止(2017)粤0104执3987号案对执行标的安装在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4号场地内的水电安装工程设备及消防安装工程设备的执行。上述事实有晟润公司提交的相关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晟润公司是***公司的合法债权人,且其债权经越秀法院强制执行无法获得全部清偿的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晟润公司对***公司享有债权,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证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除执行了部分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仍无法完全清偿,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晟润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润建设有限公司对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钟淑敏
审判员  曲卫东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丽华
何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