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润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瓴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晟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659号
原告:广州瓴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兴路22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X472Y。
法定代表人:张凌云。
被告:***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1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9518909U。
法定代表人:陈敬东。
原告广州瓴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瓴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瓴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2元由原告广州瓴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振宇
书 记 员  马廷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