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5民初1801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4层43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现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