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民初212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强,该公司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91520424MA6DU9T88B。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龙潭街道办事处坝陵大道龙祥盛苑小区11栋。
被申请人:兴仁腾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自立,该公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1522322666952649M。
地址:贵州省兴仁市振兴大道水晶国际3栋3单元1层1-7号。
申请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岭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兴仁腾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兴仁腾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在1364299.99元限额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364299.99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岭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购买了1364299.99元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岭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兴仁腾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64299.99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兴仁腾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于1364299.99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员 周 钢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韦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