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323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正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海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朱玉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323执1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谢继文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