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1744号
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顾桂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俏琳,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澈,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扆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声,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集团)与被告***、回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威创集团诉称:2021年1月27日,威创集团和***、回声签订《协议书》,约定***、回声于2021年3月20日前向微创集团支付第二笔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2021年2月4日,威创集团和***、回声又签订《补充协议》,变更22%股权变更登记和解除51%股权质押的时间,现该两个行为均已完成。但是,***、回声仅于2021年3月24日和25日分两次共向威创集团支付20万元。2021年4月25日,威创集团向***、回声发送《法务函》,该函件于次日被签收。但是,***、回声仍然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股权转让款198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威创集团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因此,威创集团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回声给付威创集团股权转让款1980万元并自2021年3月21日起向威创集团支付违约金(截至2021年6月7日,应付违约金156510元;自2021年6月7日起,以198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直到付清股权转让款和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回声负担。
***、回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回声认为,第一,其二人与威创集团签订的《协议书》的合同标的额为1.615亿元,虽然三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管辖条款,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受理的标准,故该管辖条款因违反级别管辖而应属无效,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回声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威创集团起诉所依据的《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威创集团和***、回声已经约定本院作为处理各方纠纷的管辖法院。至于该条是否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应当结合原告在起诉时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予以确定,而非按照《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合同标的额予以确定。截至威创公司提交起诉状之日即2021年6月7日,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9956510元,并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北京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的标准。因此,《协议书》约定的管辖条款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应属合法有效,威创集团有权依据约定的管辖条款向本院提起诉讼。***、回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回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 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