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辖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可夫,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扆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顾桂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俏琳,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可夫、**因与被上诉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174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可夫、**上诉称,本案应以《协议书》约定全部合同标的额1.615亿元确认诉讼标的额,《协议书》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威创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刘可夫、**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刘可夫、**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威创公司对刘可夫、**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威创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刘可夫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系被告住所地。至于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否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应当结合威创公司在起诉时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予以确定,而非按照《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合同标的额予以确定。截至威创公司2021年6月提起本次诉讼时,其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9956510元,并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北京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刘可夫、**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可夫、**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胡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