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879号
申请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顾桂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俏琳,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澈,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的银行存款1995651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95651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代 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