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02民初1033号******
申请人: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解放路43号。******
法定代表人:余耀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冶州德昌县德州镇育才路二段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开户行: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账号:08×××75)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德昌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000元(开户行: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账号:08×××75),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暂停支付,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冻结期满后,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全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雅安璟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