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溢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532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溢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3532号
原告: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溢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溢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由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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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