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庚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庚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河南金雕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4民初21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原告:河南庚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2548339N。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中原康城-康城尚阁****。
法定代表人:郭玉林。
被告:河南金雕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MA3X4AJ537。
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耕新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振毅。
被告:河南金雕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17426026B。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五洲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郭新武。
被告:郭新会,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河南庚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雕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金雕石化有限公司、郭新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庚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庚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保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冰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