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2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友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成斌,执行董事。
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川0132财保6号之一民事裁定,对第三人胡春兰提供的担保财产【川(20l8)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0l046号、0000893号、0000874号、000088l号、0000877号、0000879号、0000880号】进行查封。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三人胡春兰的【川(20l8)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0l046号、0000893号、0000874号、000088l号、0000877号、0000879号、0000880号】不动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怀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罗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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