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256号
原告: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友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伟,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甜甜,女,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成斌,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付云翔,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宋怀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林岭
书 记 员 罗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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