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励志义合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11民初135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励志义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励志义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9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励志义合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舒世金
法官助理 陈 寒 书 记 员 付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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