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12民初664号
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盘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第三人四川友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龙盘公司及第三人友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宽,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应追加锦融积物流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辩称与龙盘公司系挂靠关系,但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称追加锦融积公司系因自己与锦融积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解除,自己是否受损也并不清楚。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与锦融积公司之间的合同并不当然对龙盘公司产生约束力。本案的龙盘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是基于龙盘公司、友华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与锦融积物流公司亦无直接关联。即使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存在前述担忧,也可以在损失发生后,再另行依法向其责任方主张。本院综合审查认为,本案无需追加锦融积物流公司为第三人。二、关于是否应退还履约保证金。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与华兴公司、友华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了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友华公司确已按协议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劳务分包协议书》中,各方对退还条件进行了约定(进场施工后退还30%、封顶完成退还30%、项目施工完成退还剩余40%),但龙盘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签订的《结算确认书》已确认龙盘公司不再对协议约定的工程继续施工,原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等全部解除,故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已无法实现。但在双方确认案涉协议已解除,案涉合同已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已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扣留履约保证金。现龙盘公司诉请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0日,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总承包方、甲方)与华兴公司(分包方、乙方)、友华公司(担保方、丙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由甲方总承包的玉柴·成都锦融积物流园项目位于成都经开区,乙方承接的范围及模式在本协议后续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其合作前提如下:1、乙方承建约伍亿元工程造价的规模,具体以甲方按施工图划分的界限为准;2、该项目的所有主材由甲方代购,所有专业分包由甲方发包,其主材及专业分包的金额计入工程成本,乙方以劳务大清包的方式承接本工程……。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双方约定内容如下:一、乙方按照甲方与业主单位结算价下浮8%(本协议中的第二条第3条、第4条、第5条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内部风险抵押方式承包甲方总承包的玉柴·成都锦融积物流园项目。乙方实际结算金额的所有税金由乙方承担……三、履约保证金缴纳与退还。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贰仟万元整,在该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若丙方未按时交清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利无条件解除协议,所交部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进场施工后三个月甲方无息退还丙方30%履约保证金,该项目施工至封顶完成后甲方无息退还丙方30%履约保证金。该项目施工完成后甲方无息退还丙方剩余40%履约保证金……五、该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且按上述规定时间内保证金到甲方账户后生效,甲方两份,乙丙双方各执一份”。 2017年4月20日,友华公司向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分四笔共计转账2000万元。 2017年10月9日,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结算确认单》,载明“广西玉柴成都物流园项目部从2017年7月初由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委托华兴公司组织实施,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了该项目的责任承包合同,由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一直不能给华兴公司提供正常的施工条件,已给华兴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目前该项目受各种因素影响,无法继续施工,经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和华兴公司现场代表确认,双方领导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结算确认单:1、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实际支付华兴公司临建费用5491772.09元;2、支付时间: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或委托人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华兴公司;3、华兴公司在收到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全部款项后临建设施全部移交给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华兴公司自动撤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公司和华兴公司双方原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文件全部解除……”。 2017年10月27日,华兴公司变更名称为龙盘公司。 龙盘公司当庭陈述已收到锦融积物流公司支付的案涉项目的临建费用525万元。 另查明,友华公司陈述同意案涉履约保证金直接退还给龙盘公司。 以上事实有劳务分包协议、转账凭证、结算确认单、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情况说明、股东会决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00元,由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莉萍
书记员  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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