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执4022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杨茂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木巧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焦光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另案纠纷尚未结束,被执行人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81执402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杉林
审 判 员 张科学
审 判 员 曹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雅雯
书 记 员 马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