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361号
原告: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黄山路10号A栋四层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谭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奔腾大道郡望花园二期商业G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杨茂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巧子,江苏盛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婕,江苏盛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胡广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任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