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终3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3509622Y(1/1),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奔腾大道郡望花园二期商业g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杨茂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2民初1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善军
审 判 员 汪佩建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 勇
书 记 员 魏天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