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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5号
原告:***,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清,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杨茂星。
原告***与被告周海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汉伟
人民陪审员  孙洪英
人民陪审员  朱春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