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茂(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凯茂(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11民初531号
原告: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421720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田厝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09135234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计709元,由原告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