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305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中国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田厝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0913523425。
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莆头村民委员会,住中国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莆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5B2434158X5。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闽0305执3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莆头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九万四千二百零一元六角,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莆头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九万四千二百零一元六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