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2民初5961号
原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田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0913523425。
法定代表人:许金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辉(特别代理),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特别代理),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厢区华林学校,,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川行天下下花店)东北50米。
法定代表人:陈金荣,校长。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教育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20037004085。
负责人:刘永贤,局长。
原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厢区华林学校、莆田市××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各方拟于庭外通过调解解决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城厢区华林学校、莆田市××区教育局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1.9元,减半收取计3275.95元,由**(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阮奕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