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茂(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城厢区华林学校、莆田市城厢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2民初5961号

原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田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0913523425。

法定代表人:许金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辉(特别代理),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特别代理),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厢区华林学校,,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川行天下下花店)东北50米。

法定代表人:陈金荣,校长。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教育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20037004085。

负责人:刘永贤,局长。

原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厢区华林学校、莆田市××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各方拟于庭外通过调解解决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城厢区华林学校、莆田市××区教育局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1.9元,减半收取计3275.95元,由**(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阮奕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