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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302民初3585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田厝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09135234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轶喆,***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轶喆、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支付欠款41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莆田市院里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院里公司)将莆田市院里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土建部分)项目发包给**公司施工后,***受雇佣到莆田市院里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土建部分)项目为钢管工程施工。2021年5月20日,经结算,***、**公司应付给***91500元,并由***向***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暂付50000元,余额41500元在8月底前支付。后经支付50000元,余额41500元虽经***多次催讨,***、**公司仍未支付。***为此向莆田市12345平台进行投诉,城厢区水利水电移民发展中心(被告三莆田市院里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主管单位)在平台回复“2021年5月,在我单位的积极协调下**公司支付了拖欠的5万元工资,并答应剩下的415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此后,我单位又多次督促**公司支付工资,但是至今**公司还未支付。等等”。故提起诉讼。 ***辩称,其与***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而是与**有合同关系,***与**结账后的债务,应在履约保证金退回时由**的款项中支付。 **公司辩称,本案***与**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书面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不应对本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述称,第三人主体不适格,工程本身是不可以买卖的,安全隐患事故谁也担不起,***没有资质需要**公***。院里公司已经支付78.88%的工程款,基本已经付清,***与***之间的关系及协商事宜其并不清楚,***是本案工程的身份要弄清楚,***若不是项目经理,**公司的资质要降级,一级企业变成二级企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的《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公司、院里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打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各被告主体适格。 二、中标结果公示一份,欲证明2018年院里公司将莆田市院里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土建部分)项目发包给被告**公司施工。 三、欠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受雇佣到莆田市院里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土建部分)项目为钢管工程施工;2021年5月20日经结算,**公司、***应付给***91500元,并由***向***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暂付50000元,余额41500元在8月底前支付。 四、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多次催促**公司、***支付欠款,***在微信聊天中向***发送了《***》一份,由**公司向院里公司作出承诺,请求院里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给***,院里公司仍然有欠付**公司款项。 五、银行流水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公司仅向***支付了50000元。 六、莆田市12345平台截图一份,欲证明***向莆田市12345平台进行投诉,城厢区水利水电移民发展中心(被告三莆田市院里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主管单位)在平台回复“2021年5月,在我单位的积极协调下**公司支付了拖欠的5万元工资,并答应剩下的415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此后,我单位又多次督促**公司支付工资,但是至今**公司还未支付。等等”。 对***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异议。证据三中***自己签名的地方没异议,其他**与***写的不清楚。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异议;对《***》的真实性没异议,是当时去信访后院里公司作出的承诺,***写给院里公司先看,是经过协商之后申请的,但院里公司没有支付保证金。证据五的真实性没异议,***转50000元给***;本案项目是其与**之间的关系,**做到一半找不到人,后为了工程顺利进行没办法的情况下其找到***,叫***帮忙施工上面一节管道,该管道的费用***会支付给***,至于下面的施工不清楚。对证据六的真实性不清楚。 对***提供的证据,**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没异议。对证据三没有原件,真实性、合法性由法庭依法审查,该欠条与本案的关联性没异议,但该欠条与**公司无关,该欠条并非**公司出具的也没**公司的确认,**公司对其并不知情。对证据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公司不知情;***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的书写人不清楚,**公司也没对该***进行**无法起到任何证明作用,且该***所说的履约保证金至今也没退还。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与**公司无关。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与**公司无关,**公司没做出相应的承诺,对此并不知情。 对***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异议。对证据三中**的签名是真实的,当时是要叫业主付钱,只能先结账;当时是院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调签的欠条;***及**公司没付钱,**只能停工停产,去信访也没结果。对证据四微信聊天的真实性不清楚,***的真实性没异议,是当时与业主一起协调的。对证据五的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没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公司、**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三中其个人签名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三予以确认。证据四系***与***的聊天记录,***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有加盖银行印章,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六本院予以确认。 ***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组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明***与***没有合同关系。 二、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欲证明***叫其待履约保证金退回时从**的保证金内支付款项给***。 对***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该***组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该合同没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合同系***与**之间的合同,其并不清楚;***在质证***的证据时已经承认系其找到***叫他施工的,本案实际上为***找到***,***代表**公司要求***进行施工的。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聊天内容无法证明***有要求***代为扣取**的履约保证金,相反从该内容可以看出是***与***进行沟通施工的。 对***提供的证据,**公司质证认为,对***组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审查,该合同与**公司无关;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是***与***之间私下的沟通,与**公司无关。 对***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组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没异议,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是***与***之间的沟通。 本院审查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支付材料款记录一份,欲证明**在案涉工地做钢管,**公司没做施工签证也没付款。 二、工程审核汇总表一份,欲证明**施工的管道及配件造价共计2328917*90%=2096025.3(下浮10%)。 对**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该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该证据系单方的截图,没有出处也无法看出**所要证明的内容。 对**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该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对**提供的证据,**公司质证认为,同意***的质证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公司、***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该两份证据无任何签章,本院不予确认。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8月,院里公司将莆田市院里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土建部分)项目发包给**公司承建。后**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将其中的管道及管道配件工程分包给**。**雇佣***进行管道施工,施工到中途停工,后由***叫***进行施工。 2021年5月20日,**向***承诺“莆田市院里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劳务工资计结欠玖万壹仟伍佰元。劳务费同意由钢管工程款中扣除,此项农民工劳务工资全部结清。”***书写“此工资款暂付伍万元(50000元)余额41500元(大写肆万壹仟伍佰元)在8月底支付,在保证退回时由**保证金内支付。”2021年5月29日,***向***转账50000元。 因***尚未收到余款,致引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司将莆田市院里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土建部分)转包给***,***将管道及管道配件工程分包给**施工。**公司与***之间的转包合同、***与**之间的《***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关于***是否应当向***支付欠款的问题。首先,***辩称其与***并无合同关系,但其于庭审时***来有叫***施工,各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将***与**分别叫***施工的款项予以区分。其次,**于2021年5月20日确认案涉项目结欠***劳务工资共计91500元并同意劳务费由钢管工程款中扣除;***同意暂付50000元,余款41500元在8月底支付(在保证退回时由**保证金内支付),且***于2021年5月29日确有向***转账支付了50000元。故***主张***支付欠款41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向***支付款项后,可与**另行结算。***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欠款的问题。***主张的是其班组的费用,而非其个人的工资,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未举证证实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应当依法承担付款责任。**公司如在本案承担付款责任后,可与***另行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欠款41500元及该款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837.5元,减半收取418.75元,由***、**(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怡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阮奕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