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

衡一项目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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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11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一项目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42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任宁,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飘飘、栾怡雯,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33室。




法定代表人孙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雯,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紫荆花园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邵洪春,执行董事。




上诉人衡一项目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7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上诉人衡一项目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以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已返还案涉20万元款项为由,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衡一项目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一项目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2241元,由衡一项目管理(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志军


审判员韩昱


审判员韦薇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琳

书记员史杰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