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千岛湖方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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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947号
原告: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紫荆花园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邵洪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群,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学军,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千岛湖方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睦州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郭修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意钢,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千岛湖方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文佳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红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