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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美饰家建材市场某某装饰材料店、浙江康城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3479号 原告:A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一路美饰家建材市场内。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店与被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A料店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A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B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A店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