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4925号
申请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28798390。
法定代表人:伍伟芳,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法定代表人:何骋,该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2110号东方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28888。
法定代表人:詹振乾。
申请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603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附)。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黄永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涛
书 记 员 赵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