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11民初507号 原告:***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2110号东方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杰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