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11民初507号
原告:***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2110号东方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杰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