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终5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湘醉楼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7186363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盈瑞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4457537X。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288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湘醉楼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盈瑞公用事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湘醉楼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