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4516号
原告:成都福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燕塘村成都中集车辆园12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世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成都福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福国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福国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文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