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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信模具(广东)有限公司、许春国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26436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忠信模具(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饶步沿河路6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44XN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金城,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三人):许春国,男,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第三人):东莞市万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迎宾路1号2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J6PN95。 法定代表人:杨焜振。 第三人: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647254。 法定代表人:许春国。 第三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研发大厦15-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55783。 法定代表人:周彬。 第三人(被执行人):广东航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9号中大海洋生物科技研发基地A区2号办公楼3层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Y0W37X。 法定代表人:许春国。 原告忠信模具(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春国、东莞市万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航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没有说明任何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忠信模具(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