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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FRANSECO、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2民初7001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意大利佛罗伦萨。 原告:**,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研发大厦15-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洒,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七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老涂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七都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七都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七都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3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