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焦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财保21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焦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6日,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焦勇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投保财产诉讼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焦勇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焦勇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冉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