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异1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江应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博,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虎镇虎山一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芹,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张爱芹,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张爱芹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称,我公司申请执行翔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翔源电力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翔源电力公司为张爱芹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特请求追加张爱芹为被执行人,承担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债务利息的义务。

本院查明,***公司诉翔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作出(2019)鲁0113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一、由***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60000元,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500000元,余款16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任何一项给付义务,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由***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翔源电力公司不能履行(2019)鲁0113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

另查,翔源电力公司系张爱芹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翔源电力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张爱芹作为翔源电力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张爱芹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张爱芹为被执行人,对***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张爱芹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履行(2019)鲁0113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任士庆

人民陪审员  王 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执 行 员  杨 军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