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翔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1945号

原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虎山一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P088X6J。

法定代表人:张爱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553707831J。

法定代表人:江应新,职务总经理。

原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被告生产的热网汽水加热器2台和板式换热器1台,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由守约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0月13日向原告施工地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发送设备,但交付的设备技术参数资料中缺少换热管材质、换热管厚度、蒸汽入口处上三排换热管厚度检测单。案涉设备于2018年11月10日安装完工,11日投入运行,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设备存在问题仍未能解决。原告认为,被告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对其交付的设备在试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因未能全面适当履行合同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对其交付的设备(换热器)进行修理或更换,并提供换热管材质、换热管厚度、蒸汽入口处上三排换热管厚度检测单,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9025.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8月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由守约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明,因异议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驻地,且该涉案设备由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双方表述“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未果,由合同守约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约定内容难以确定和实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晓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