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恢2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11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以(2022)鲁0113执恢222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鲁011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偿还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095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095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通过送达辅助系统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查阅,后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直接送达,送达成功。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其称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申请执行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货款1385600元及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565元、保全费5000元等请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费23356元已在首执案件(2020)鲁0113执2731号中履行完毕。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冬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立新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侯金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杨 军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