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泰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科技园硬件**。
法定代表人:朱俊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甫,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泰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3民初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泰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裁定撤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3民初13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所涉《荣盛换热站机房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为被上诉人承接荣盛住宅小区热力管网换热站换热设备安装工程的安装、调式的施工任务,并由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该合同虽名为销售安装合同,但合同内容属于热力管网工程的一部分,实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涉案纠纷应属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徐州市泉山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裁决。
被上诉人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荣盛换热站机房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管辖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被上诉人依据该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斌
审判员  彭 辉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