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泽尔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源热电有限公司、信息系原告诉状所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2066号
原告: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553707831J。
法定代表人:江应新,总经理。
被告:青岛金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天井山二路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1262837H。
法定代表人:冯益元,总经理。
被告信息系原告诉状所列。
原告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6元,由原告山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