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24财保38号
申请人:陕西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予以查询并冻结3641341.56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陕西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账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3641341.5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