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524执保285号 陕西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陕西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陕西卓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4)陕0524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3641341.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进行了查询,并于2024年5月20日对被保全人陕西金山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均以3641341.56元为限额进行了轮候冻结;对被保全人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3641341.56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3422276.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24执保28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5月22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