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628民初1091号
原告彝良县鼎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新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8MA6N34A93K。
法定代表人萧帧文,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鑫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19层19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AC107。
法定代表人吴唐君,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70年5月8日,汉族,云南省水富县人,四川鑫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水富县。
被告饶永金,男,生于1972年3月2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云南军君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彝良县。
原告彝良县鼎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彝良县鼎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彝良县鼎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交纳525.00元,由原告彝良县鼎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远贵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