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

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与何建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13698号
原告: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市阜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何建开,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建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建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建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