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盛祥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2946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盛祥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2TF83P,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笔岗大路39号三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易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帆,上海翱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8128T,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第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69913861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1号。
负责人:夏天,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4440757A,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铂晶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23564986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新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市鹏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76685997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孟河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陈佩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市盛祥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铂晶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鹏岚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盛祥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盛祥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元、保全费993元,合计2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盛祥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