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罕裕刚、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856号
原告:何裕刚,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勇,仪征市兴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472440757A,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何裕刚与被告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10日,原告何裕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裕刚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裕刚负担。
审 判 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