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883号
原告:高峻,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仪征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问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峻与被告仪征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峻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208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峻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