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高峻、仪征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883号 原告:高峻,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仪征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问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峻与被告仪征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峻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208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峻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