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与**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844号 申请人: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35445C,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4440757A,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申请人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