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20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澄,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南映社区太湖路32号2幢(18)。
法定代表人:宋文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