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887号
原告: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南映社区太湖路32号2幢(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西溪旅游文化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西溪泰山新村商业2号楼。
负责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西溪旅游文化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后,原告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