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91财保26号
申请人: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685867730D,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南映社区太湖路32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人运通(江苏)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YRJTE8D,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南路69号研发楼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人运通(江苏)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4年3月28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邮寄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人运通(江苏)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江苏电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