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3505号
原告: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梅网村。
法定代表人:张阿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和,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2号办公楼4楼405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达,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舞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计3320元,由原告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