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艾德特舞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3505号

原告: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梅网村。

法定代表人:张阿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和,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宝耳路2号内第2号办公楼4楼405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达,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舞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计3320元,由原告江苏亦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祥